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因此在法治实践中一定要与本土的法律文化相契合。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因其与边区特有的地域、时代等社会大背景、边区社会转型及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和探索等诸多因素的高度契合性而广受肯定。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契合了当时我国生产力不发达,民众法律意识薄弱,司法审判人员素质较低等实际情况。陕甘宁边区社会环境封闭、自然条件恶劣,主要靠天吃饭,农业居产业结构的绝对主力地位,基本都是农业人口。加之人口居住分散及不便的交通条件,使得边区的诉讼极为不便,经济成本和时间代价极高。特别在农忙时节,不仅加重了诉讼的负担,也严重影响着生产。尤其马锡五开始所在的陇东地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边区人民要到法院诉讼,少则走几天,多则要走十几天。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司法人员走到田间地头、走入群众中间,采用调解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的方式,用老百姓听得懂的道理和语言来解决他们之间各种纠纷,以减轻诉累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高度契合了社会和百姓的需求。
同时,在这样一个典型中国传统式乡土社会,由于其相对封闭的经济及社会交往环境、相对紧密的族群及身份关系等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在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中滋长出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居于支配地位的多为宗族家法,而宗族家法的主要内容恰是传统道德与习惯的文化;二是“睦乡里,息争论”的“无诉”理念的提倡。由此可见,只有制定法和宗族家法相互作用,并辅以宗族中德高望重的家长之协调才是这种乡土社会之社会规范得以调整的有效形式,这也是群众参与纠纷解决之调解制方式真正受边区社会接纳和欢迎的根本之所在。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时转型中的社会现实相契合。延安时期,随着革命的发展,边区有了相对安定和长期的发展环境,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也通过局部执政为建立新中国着手准备,因而边区的法制建设也需要与此种社会转型相契合。经过了司法正规化改革以及之后的整风运动和审干运动,司法正规化和专业化的道路受阻,雷经天重新主持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之后急需寻求一种与边区社会转型相契合的司法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恰恰符合了这一需要。
此外,法律依据的欠缺对裁判者的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不足、立法技术落后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办案依据缺失。对六法全书援引的禁忌更是导致后果的进一步严重化。当时边区颁布的法律不过几十件,因而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不得不大范围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此种情况下为主要依靠裁判者个人的能力与品格来解决社会纠纷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了直接的司法土壤。这也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得以广泛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司法公正形象。在那样一个传统封闭的社会环境中,老百姓与外界的联系极少,更不可能接受来自于西方的法律理念,甚至连正规的司法模式都没有完整接触过,深刻于他们头脑中的一切司法正义的形象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青天形象”,最典型的代表人物莫过于宋代的包拯,其主要特征就是体察民间疾苦、不畏强权、公正断案,而这些特点正是对于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与职业操守的要求。农民出身的马锡五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司法人员的典型代表,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老百姓心中的青天形象。
马锡五农民出身,没有架子,说话随和,有着天然的亲民形象。正是由于能够与农民群众一起摸爬滚打,才能够了解农民们的心理和诉求。他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当地农民也就易于接受。就像他身边的工作人员评价的那样,他始终没把自己当做“官”,而只是作为群众中的一员。
同时,他虽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但是乐于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而且对边区的政策法规了然于胸。正是在这样熟练的业务能力的基础上,他才能够将我党的政策法规与当地的宗法习惯及群众意见,将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与根据地长期积淀的调解传统有机结合,才能够在判决时扬长避短,平衡考虑诸多复杂因素,最终使得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裁决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坚持新民主主义法律阶级性的前提下,找到了能够短期迅速、有效解决社会纠纷,而且符合革命发展需要的方式,对于边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保障了抗日战争和边区社会革命的胜利进行。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延安精神与党的建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