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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来源:市委外事办 日期:2019-09-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要求,支持我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水平,助力打造对外交往中心。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细化审批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发展大局和我市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交流、学术科研合作项目,实现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国家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坚持分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的对外工作交流进行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也包括前期开展的相关专业对接、技术交底等。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同期在同一国家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在申报任务时须另附情况说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精简报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条  市外侨办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一般3日内办结“任务审批”“护照审批”“签证申请”3个审批程序);根据团组需要和单位要求,受理护照加急等申请;在签证办理中,急事急办,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在本单位的科研人员,由单位初审同意后直接报市外侨办审批。管理权限不在本单位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报市外侨办审批或审核。 

  第九条  年度计划由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列入非教学科研活动年度临时出国范围。 

  第十条  取消《出访请示》文件,一般具备以下3项材料即可申报: 

  (一)《任务申请表》; 

  (二)外方邀请函及翻译稿(允许影印件); 

  (三)《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一般持因公护照。确因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文件规定另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教学科研单位使用“西安市因公出国(境)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预算管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现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任务,需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核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强化监督追责。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纪检监察机构负有监督责任。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和经费使用绩效考评机制。每年12月底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市外侨办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出访前后公示制度,不得核销无公示出访团组相关费用。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法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赴港、澳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全市其他有关单位(含中小学教育及幼儿教育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受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等限制。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外侨办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