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严守耕地红线
(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重要性。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西安市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形势严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在思想上认清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严守耕地红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及指示要求,推进和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构建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完善“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真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三)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制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厘清行政区与开发区的责任关系,进一步夯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辖区内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相结合,规范各级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四)形成耕地保护工作合力。各区县、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明确具体内容和指标,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本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完成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粮食功能区划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等工作,推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五)推动和完善制度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已确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和特点,合理确定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执法监管等目标任务。二是进一步制定和细化耕地保护奖补标准,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做到将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群众保护耕地积极性。三是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分等调查评价等工作,充分利用各项数据成果,建立相适应的核算体系和标准,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
(六)加大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力度。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要在统筹安排各主体功能区规模和用地方面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明确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布局。加强年度用地计划与规划的衔接,严格限定条件,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标准,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做到多规融合,实现“多规合一”。
(七)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不实地类划定。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村农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以辖区为单位,全面清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问题,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原则,编制整改补划方案,进行整改补划,并相应对“两区”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严格重大建设项目界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受理。凡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意见,最大程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市、县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
(九)引导和促进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协助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快土地供应,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切实提高供地率。探索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补充耕地能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指标分配方案,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做到少占用或不占用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以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十)严格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以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为目标,进一步强化耕地补充法定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审查时,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规定,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可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十一)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工作,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探索和初步建立耕地退出机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按计划逐步将秦岭保护范围内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等纳入退耕范围。推进建设用地复垦,统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拓展补充耕地途径。
(十二)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落实《西安市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意见(2018—2030年)》(市发改发〔2018〕307号),加强耕地轮作休耕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等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应用,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和提升耕地产能。
四、强化监管体系建设,严肃违法查处
(十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批后监管。重大建设及其他项目用地在取得批准后,各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理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要求,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上图入库等工作。组织好全天候监测图斑整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内容,通过实地核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全链条管理,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完善自然资源管理监管体系。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通过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和群众、舆论、社会监督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包括耕地违法监管在内的自然资源违法举报奖励机制,通过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构建起全方位、多渠道、网络化的自然资源执行监管体系,提高动态巡查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对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形成全社会监管的良好局面,杜绝重大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