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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 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纪念设施等 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专项自查的通知

来源:市委宣传部 日期:2020-03-10

 

各区县委宣传部、西咸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开发区宣传部门: 

   根据省委宣传部《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纪念设施等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专项自查的通知》(陕宣字〔2018〕252号)精神,决定对全市场馆、景区、名人故居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自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个人开办)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展室)、陈列馆、陵园、革命遗址遗迹、名人故居旧居、景区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自查内容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边报边建、变相建设、搭车建设、修建门槛过低等问题,是否存在相互攀比、盲目跟风等不良现象,是否存在规模过大、主题淡化、违背史实等问题,是否存在对未经中央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的纪念设施进行宣传或命名授牌等问题。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博物馆、纪念馆展陈中规范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照片、题词等的通知》(厅字〔2017〕46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排查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照片、题词、讲话文章、指示批示、塑像、视频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问题,申报审定程序是否合规的问题,对违反中央规定的是否坚决予以纠正、做出调整的问题,是否存在因违规使用引发负面舆情的风险等问题。 

  (三)《陕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陕宣字〔2016〕175号)、《陕西省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挂牌统一规范》(陕宣发〔2017〕34号)《关于规范省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讲解员服装的通知》(陕宣函〔2018〕12号)《西安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市宣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排查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是否将相关规范要求落实到位,是否在日常管理上规范有效,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力引发负面舆情风险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开发区宣传部门要从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的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排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确保各项排查要求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开发区要对本地域内各级各类(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个人开办)纪念馆、展览馆(展室)、博物馆、陈列馆、陵园、革命遗址遗迹、名人故居旧居、景区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切实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日常管理、规范管理、安全管理,要及时总结管理成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党史研究、文化旅游、发改、民政、文物、网信、广电等部门,迅速行动,落实专人,严格把握规定要求,切实抓好本地自查工作。省、市委宣传部将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问责。 

  各区县、开发区自查报告请于2019年1月16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