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网站!

党务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务公开 >> 正文

西安市数字经济示范区(园、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市委网信办 日期:2020-05-1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工作部署,根据省委网信委《关于开展数字经济试点示范的意见》(陕网委发20193 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调发展,促进西安数字经济高质、高效、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园、平台,以下简称数字经济示范区)认定工作实行申报认定制,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对象分为数字经济示范区、示范园、示范平台项目 类,对认定的示范类主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负责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区(县)委网信办、开发区网信工作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数字经济示范区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本地区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数字经济示范区。数字经济示范区应具有明确的 地理空间,同时满足发展定位清晰、数字资源富集、创新环境 良好、公共服务完善、保障措施有力等要求。 

  第五条 数字经济示范园。数字经济示范园应满足具备较好发展基础、发展空间载体明确、数字经济资源集聚、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和组织管理健全等要求。 

  第六条 数字经济示范平台项目。数字经济示范平台项目应满足承担主体基本条件完备、发展业绩良好、平台效应明显和创新活力较强等要求。 

  第七条 鼓励具备良好条件的区(县)、开发区整区申报数字经济示范区,各级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现代农业园区、智慧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等积极申报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推动数字经济转化的孵化类、服务类、创新研发类服务机构等积极申报数字经济示范平台。对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力度大、具有较好示范作用或具有明显特色的区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申报主体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所属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县)委网信办、开发区网信工作部门进行申请。各区(县)委网信办、开发区网信工作部门组织本级相关 部门对申报方案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委 网信办。 

  第九条 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和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示范区,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交市委网信办室务会研究审定。审议通过后,名单在市级有关 媒体公示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文通告。 

  第十一条 经认定并公示的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命名为西安市数字经济示范区”“西安市数字经济示范园西安市数 字经济示范平台项目并授牌。 

  第十二条 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开展 1 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县)委网信办、开发区网信工作部门应做好对辖区内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运营主体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区(县)委网信办、开发区网信工作部门,经汇总后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报市委网信办。 

  第十四条 市委网信办对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根据需要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优秀的示范项目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项目予以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五条 市级数字经济示范区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 

  改名称、地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市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