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并完善西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结合西安市地域与环境现状特征,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实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完善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我省、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5.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6.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技术咨询以及法律服务等合理费用。
(二)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西安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其指定西咸新区管委会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地质公园生态环境损害、野生动植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森林资源损害、林业环境损害及所管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生态、向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或废弃物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环境损害,所管辖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及因河道采挖、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各部门职责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确定的职责为准。)
涉及职责交叉的,由首次发现线索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做出处理和答复。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启动赔偿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应迅速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2.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3.赔偿磋商。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结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赔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5.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结果或诉讼判决结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生态修复监督。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监督生态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6.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7.修复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行使赔偿权利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西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处级领导担任联络员。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西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鉴定评估工作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市检察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检察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的资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西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区县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制度,于2020年9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加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邀请各方面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加强经费和政策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安排。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需要,并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