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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来源:市委办公厅 日期:2021-07-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6月20日至7月31日在全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大整治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统筹安全发展,强化红线意识、夯实各级责任,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排查、企业落实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底数、有效管控风险、彻底整治隐患,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持续向好,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确保“十四运”精彩圆满举办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环境。  

  二、重点任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原则,同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安全隐患清零。 

  市级相关重点行业部门要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原则,对前期摸排的13类1928项风险点危险源实施有效管控,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三、方法步骤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按照“排查评估、建立台账、整改验收”3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排查,专业评估。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领域辨识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重点核查,对未上报或未列入的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市级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逐一开展安全评估。 

  (二)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危险源,制定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预案、时限,建立整改台账,经企业负责人、区县(开发区)负责人、市级行业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检查验收,整改销号。市级重点行业部门对隐患治理情况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认定,其他市级部门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整改情况要组织专业力量、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改合格的,经企业负责人、区县(开发区)负责人、市级行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后报市安委办备案;不合格的,要立即停工停产整改;8月1日前仍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关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本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到企业自查自改贯穿始终、部门督促贯穿始终、追责问责贯穿始终、长效机制建设贯穿始终,确保排查整治行动扎实有效。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针对“十四运”场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地铁运营、危险化学品、城市管网、城镇燃气、景区景点、星级酒店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三)强化落实,确保清零。市级行业部门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切实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安全隐患整治务必于7月底前清零销号。 

  (四)加强督导,严肃追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专项方案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力、责任不清工作作风漂浮、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落实不到位、酿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