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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市委组织部 日期:2022-0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和职级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机关应结合实际制定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载明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范围、以及考核的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监督检查等内容。

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六条 各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建立细化到人的考核指标体系,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的标准和权重。注重制定量化指标,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对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要围绕承担的中央重大战略重大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考核其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对于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要围绕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考核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要围绕执法办案,考核其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实效以及作风纪律等情况。

第七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要体现职位职责特点,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好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完成工作质量好、效率高。特别是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 确定为较好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工作质量好、效率较高;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般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

(六)存在其他应确定为一般等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

(六)存在其他应确定较差等次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35%以内,同时结合本单位考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提高后好等次比例最高不超过40%。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机关内部部门间统筹,统筹比例最高不超过10%,重点向基层一线、艰苦岗位,以及参与重大专项任务、中心工作且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公务员倾斜,避免“平均主义”“大锅饭”。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可实行分层次考核,各层次的主考人由本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机关内设机构参加考核的人数过少或过多的,可以合并或分组考核。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办法,以“月记实、季审核”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考核指标。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设定科学合理的职位考核指标,既制定通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职位工作要求标准,又设立基于目标考核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考核指标要做到定性与定量、个性与共性、连续性与阶段性、先进性与可行性相结合,且易于监控、便与考核。

(二)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或者口头汇报形式报主管领导。

(三)审核评鉴。主考人根据工作小结、阶段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对被考核人进行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个人小结由主管领导进行审阅,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其他人员的个人小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审阅,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四)确定考核等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季度,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报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平时考核结果。平时考核情况可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于考核等次的评定,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主考人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及个人的现实表现,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审定,不得以投票方法简单确定。

(五)反馈考核结果。主管领导与公务员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提出改进提高的建议。

(六)考核结果备案。各单位应在每个考核周期后1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各机关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平时考核结果,优化工作部署和人员配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工作落实。同时应充分利用机关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和技术,逐步建立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在单位内部分配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时,统筹平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之间的关系,通过设立子项目向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的公务员倾斜。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一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公务员病、事假累计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时间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当期工作时间累计不满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失察失责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本辖区内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对于平时考核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核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随时抽查、定期监督制度,对同级机关平时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5日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