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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可与缓缴政策同时享受

——市人社局等四部门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问题

来源:西安日报 日期:2020-03-24

  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后,3月23日,四部门又联合印发《政策问答》,就企业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解答。

  本次政策核心——减、免、缓、退、延

  “减”,是指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免”,是指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缓”,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退”,是指退还符合减免社保费政策企业已缴或多缴2月份社会保险费;

  “延”,是指对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月至3月四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减免政策可以与缓缴政策同时享受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以申请缓缴。

  符合减免的企业须及时申报2020年缴费基数

  根据规定,本次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只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不需要办理额外的减免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

  因为申报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核定缴费的前提;只有准确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金额,才能及时地核算免征、减征和已缴2020年2月养老保险费须退费的金额。

  此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涉及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减免。如不及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则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阶段性减免政策不会影响个人权益

  此次减免政策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这次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省明确要求,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也就是说,这次减免政策只能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缓缴个人缴费部分。之所以这样制定政策,主要考虑到当前个人记账利率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职工个人缴费后,个人账户可以正常计息,从而确保参保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实施阶段性减缓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此外,疫情期间,退休人员到了退休年龄,未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已退休人员没有及时进行2020年养老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养老金待遇发放。

  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不收取利息。